為培養教師與學生學習鄉土歌謠及母語之興趣 : ,加強各級學校師生 對多元文化的認識,並推展鄉土歌謠教學,以落實母語音樂教育, 特舉辦全國師生鄉土歌謠比賽。
組織:設「全國師生鄉土歌謠比賽委員會 : 」(以下稱本會)由下列單位組成: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客家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
二、初賽主辦單位:各直轄市政府暨各縣市政府教育局 : (處)
三、決賽主辦單位: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
四、決賽承辦單位:苗栗縣建國國民小學 :
五、決賽協辦單位:苗栗縣政府教育處 : 、苗北藝文中心
比賽組別: 由各縣市(區)派隊參加,計分下列四組:
一、 國小組(就讀於公私立小學學生組成之團隊,不得跨校組之)
二、 國中組(就讀於公私立國民中學及高級中學國中部學生組成之團隊, 不得跨校組之)
三、 高中職組(就讀於公私立高級中學高中部及高級職業學校、五專一、 二、三年級及七年一貫制大學一、二、三年級之學生組成之團隊,不 得跨校組之)
四、 教師組
(一)可含實習教師、代課教師及大專院校教師。(初賽及決賽均以初 賽當時之身分為認定基準)
(二)任教於同一縣市之公私立學校教師及退休教師組成之團隊,得跨校組之,退休教師人數不得逾全隊三分之一,需以一主要學 校為代表單位進行報名。
比賽項目: 各組均分下列四 類:
一、 福佬語系類。
二、 客家語系類。
三、 原住民語系類。
四、 東南亞語系類(含越南、印尼、泰國、緬甸、馬來西亞、新加坡、菲 律賓與柬埔寨等之非以英語演唱歌曲。)
比賽規定:
一、初賽辦法由各縣市政府依本實施要點相關條文自訂,若有任何疑義可 連繫本會釋疑。
二、決賽規定如下:
(一)每隊可自行考量是否設指揮及伴奏,各隊人數以不少於 10 人,不 多於 65 人為限,並得增報 3 人為候補人員 3 ,每超過或不足一人扣 總平均分數 1 分,其中指揮及鋼琴伴奏及翻譜人員可不限身分各 1 人;換曲時可換伴奏。其餘樂器伴奏均須由參賽學生(教師組為參 賽教師)擔任,否則將扣總平均分數 ,否則將扣總平均分數 0.5 分。
(二)每類之各組別每校只得各報名 1 隊。
(三)參賽團隊原住民語系類與東南亞語系類需演唱自選曲二首(無需演 唱指定曲),自選曲二首由參賽者自行決定。
(四)福佬語系類、客家語系類需演唱指定曲及自選曲各一首,指定曲 由本會指定曲目中自行選定一首演唱,自選曲一首由參賽隊伍自 行決定。
(五)所演唱歌曲之歌詞需以參加組別之語言演唱,演唱時間總長不得 超過 10 分鐘,違反演出時間規定者 違反演出時間規定者,逾時每分鐘扣除總平均分數 ,逾時每分鐘扣除總平均分數 0.5 分,不滿 1 分鐘以 1 分鐘計,以此類推。
(六)本會所定指定曲,國小與國中之各語類至少三首,高中職及教師 組除同聲合唱另附混聲合唱曲各語類均共至少三首,各隊可依團 員組成之不同,選擇同聲或混聲合唱參賽。 106 學年度全國師生鄉土歌謠比賽實施要點 - 3 -
(七)伴奏之樂器除大會提供之鋼琴外,若因歌曲特殊需要,得以自行 錄製之卡式音樂帶、˿̀或自備之樂器伴奏,但主辦單位不提供 電源。
(八)為鼓勵參賽者運用表演元素,演出時可以不使用合唱臺,並增加 舞蹈、戲劇元素。
以上各類組參賽團隊之教師及學生身分不分族籍別,不限參加所屬族群 之語系類。
比賽方式: 分初賽、決賽兩階段。
一、初賽:
(一)主辦單位: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 :
(二)比賽程序:
1.各類各組均依本實施要點第肆、陸項規定辦理。
2.各級學校得由各校先行舉辦校內比賽,由優勝者參加初賽,或由 各校選派參賽。
(三)參加對象:依本實施要點第肆項規定辦理 : 。
(四)比賽地點: 由各主辦單位自行擇定適當場所舉行為原則 ,可分區辦理。
(五)比賽日期: 初賽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之前舉辦完畢,由各主辦單位編排賽 程實施。
(六)評審委員: 由各主辦單位遴聘有關項目之學者專家若干人擔任之,其中應有二 分之一以上為外縣市(含居住地及任教地)評審,並儘量避免為同 一機關服務者。
(七)評分方式: 各類組評分方式採中間分數平均法。若因評審請假造成雙數評審 時,則以其餘出席委員平均分數做為缺席評審之分數,再依中間分、 數平均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