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輔導室|
說明:
一、依據以下相關規定,112年本市規劃相關特教研習計71場次、請各校持續宣導,鼓勵 積極參加以落實規定。
(一)特殊教育法第7條第2項規定:特殊教育學校及設有特殊教育班之各級學校,其承辦 特殊教育業務人員及特殊教育學校之主管人員,應進用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者。同條第3 項規定,前項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指修習特殊教育學分3學分以上者。
(二)特殊教育法第15條規定,為提升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服務品質,各級主管機 關應加強辦理特殊教育教師及相關人員之培訓及在職進修。
(三)特殊教育評鑑指標有關研習進修規定: 1、校長、負責特教業務之主任及組長(或承辦人員)具特教背景或近兩學年內曾參加 之特教研習時數平均每年達一定時數以上。 2、普通班教師近兩學年內平均每年進修特教相關課程或研習3小時以上。 3、特教教師最近兩學年內參加與教學相關之研習36小時(特教研習至少20小時)以 上。
二、相關特教研習承辦學校辦理事項:
(一)承辦學校務必於本公告簽收後3日內至特殊教育資訊網開設研習,俾利各校報名事 宜。
(二)請承辦學校配合本市相關防疫措施,做好防護。
三、報名注意事項:
(一)逕請至全國特殊教育資訊網報名(https://special.moe.gov.tw/"縣市特教研習"開啟查 詢"尋找場次" 點選報名)。
(二)各場次參加研習人員請所屬單位惠予公(差)假出席,假日場在不影響平日課務下核實 補休;研習需全程參與才核予研習時數,如有特殊情況請事前請假;若缺席時數達1/5 以 上,則不予核發研 習時數。
(三)本公告研習場次時間及相關資訊,如有異動以特殊教育資訊網上開設資訊為主。
(四)有意參加教師務必依限報名,除少數場次需求外,將不再行公告。
四、防疫措施:
(一)因應「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若報名研習的老師有發燒身體不適之情形,請配 合在家休息,並請主動和研習場次承辦人聯繫;並請參與研習人員務必做好自我健康管 理,相關訊息請參考衛福部疾管署專區及本局「新冠肺炎(COVID -19)防疫專區」。
(二)承辦研習學校於研習當日務必進行相關防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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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3-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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