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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仁大學音樂學系樂團稀缺樂器獎學金施行細則
第一條 因應樂團所需,為鼓勵音樂資賦優異、主修稀缺樂器且對樂團合奏有高度熱忱的學生,特訂定輔仁大學 音樂學系樂團稀缺樂器獎學金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二條 獎勵對象及名額:
(一)獎勵對象為本系大一在學學生,以指定樂器學生為補助對象。
(二)獎勵名額:三名,名額不得遞補。 第三條 獎勵資格與條件:
(一)學士班新生入學成績(大學術科考試主修成績)達該樂器組別全國前百分之六十,可獲補助第一 學期全額學費。
(二)補助第一學期全額學費,第二學期起,續發標準如下:
第二學期起 : 前一學期總成績達全班前百分之五十且術科主修總成績達該考試組別前百分之十, 可獲補助當學期全額學費。
※ 全額學費不包括雜費、個別樂器指導費、住宿費、泳池費等。 第四條 獎學金之停發及取消:
(一)新生當學期保留入學資格但未註冊者,取消獲獎資格。
(二)學期中休學、退學者,或有重大違規者,取消獲獎資格。
(三)獲獎學生如未達續發標準者,取消獲獎資格。
(四)受獎資格一經喪失,概不予回復。
第五條 符合申請標準之學生,每學期註冊完成後,在申請截止日前(另行公告)填妥「輔仁大學音樂學系樂團稀缺 樂器獎學金申請表」並附上註冊單收據及成績單提出申請,經審查委員會核定並公布獎勵者名單,該獎 學金於當學期結束後一次發給。
第六條 若申請人數超過核定人數,依申請者大學術科考試(1)主修 (2)聽寫 (3)樂理 成績依序排名後取前三名, 並以主修樂器不重複為原則,由審查委員會核定獎勵者名單。
第七條 獲得獎學金當學期,必須修習本系合奏及管樂團/弦樂團(依主修樂器)課程,未修習樂團課程者,取消獲 獎資格。特殊狀況經授課教師提報輔仁大學音樂學系獎學金審查委員會討論後另行決議。
第八條 本獎學金非屬提供勞務之報酬。
第九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本系保有最終解釋、修改及終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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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學年度獎勵對象:木管組雙簧樂器(雙簧管、低音管)、低音提琴、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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