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輔導室|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10年6月16日社家幼字第1100601135號函辦理。
二、為使各領域兒少工作者理解兒童權利公約第12條「兒童被傾聽及意見獲得考量的權利」,以落實我國兒少表意權推動事項,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委託財團法人天主教善牧社會福利基金會製作旨揭手冊,並將手冊檔案轉知各機關單位參閱。
三、檢附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彙編「保障兒少表意權之策略與注意事項」手冊共1份,電子檔同步公告於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CRC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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