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訓育組|
說明:
一、依據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106年5月31日藝視字第1060001658號函辦理。
二、106學年度高中職組以下書法類變更:取得決賽代表權之同學,依通知於本市參加現場書寫,連同初賽作品一併送達主辦單位進行決賽。
三、本要點可逕自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網站(http://www.arte.gov.tw/)最新公告,或臺灣藝術教育網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專網「比賽實施要點」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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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17-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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